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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与职工养老保险互转指南

更新时间:2026-02-22 10: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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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与职工养老保险互转指南

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后,若在单位就业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两种保险可以按规定转移接续。具体何时转换、如何操作,需根据参保地政策办理,下面为您简要说明相关流程与注意事项。

跨区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若两项保险的参保地同处于一个设区市或县(市、区)范围内,可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操作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及产生的利息)将一并划转至新参保地,确保养老保险权益的顺利转移接续。这不仅保障了参保人的待遇连续计算,还实现了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的有效衔接与规范操作,为他们的养老金领取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安全的渠道。

参加者在满足法定退休年龄的同时,若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可通过合法途径补缴直至达到法定年限,之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注意啦!参保者不可同时享用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福利。如果有重复领取的情况,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各设区市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操作流程。

在现行办法出台之前,已年满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而尚未享受养老金的人士,可以依据新政策申请资格认定并开始领取养老金。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可以继续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并延长缴费五年后仍未满十五年的,允许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也可以选择将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的新农保或城居保,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如果不愿意转入上述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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